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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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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第三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第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实行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五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第六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根据“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第七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第三章 关闭计划及审核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动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第九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第十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4月 30 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 1);(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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