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法律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三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讨论和提出各省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 4月 30 日前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各省资金申请文件、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函、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三个月内,根据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根据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