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是依托城市金融专网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使用对账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开户单位
第四条 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 对账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
第七条 开户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 开户单位通过城市金融专网登录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第九条 开户单位与中国人民银行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营业部门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事后监督部门应追踪监督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按月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应将余额对账单加盖预留印鉴,于月后 5 个工作日内送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需变更基础信息(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上级机构代码、主管等)时,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根据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开户单位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通过对账系统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账务核对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