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7-12—26 实施时间: 2007-12—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次: 9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发文内容: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