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中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令第 588 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关于整顿和法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24〕123 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24〕19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4〕5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市住建局依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项目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
第五条 市住建局在房地产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中山建设系统的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