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进展规划纲要(2024—2024 年)》、《国务院关于大力进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老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老师队伍结构,支持、鼓舞和法律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老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老师是指受职业学技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老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老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 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老师应重点满足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老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老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别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别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年,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特别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老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对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老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