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摘 要: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增会计准则,但其内容并非全新的。通过从投资性房产的确认、计量、房地产转换和处置方面介绍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全过程,旨在帮助财会人员在全面了解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与以前会计实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别的基础上,正确进行投资房地产相业务的核算.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的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 成本模式当前,许多企业的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出于对高收益的追求和分散风险的考虑,往往会涉足资本密集、高风险的房地产行业.为了正确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必须重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房地产包括房产和地产,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我国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的房地产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1]。具体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这里的“出租",仅指经营性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多见,这是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假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开发的闲置土地,国家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这里的“建筑物”不包括“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这种情况。特别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均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显著的差异。投资性房地产能够独立地产生现金流量,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2]。为了正确反映企业房地作者王怀利班级 财管 0901学号 2024012524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