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1.总则1.1 工作目的建立健全餐饮环节各类食品安全的应急价格体系和运行机制,法律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1.2 制定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遵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事故分类、分级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1.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级)(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 2 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诂,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1.3.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3)引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 2 人以上死亡,或出现 10 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1.3.1.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本市 2 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 2—9 人死亡的;(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1.3.1.4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50—59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1.3.2 普通食品安全事故(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但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且消费者有食用可能的。(2)1 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 10—50 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