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8 日临建房字[2024]23 号文件印发,2011 年 4月 11 日临汾市建设局《关于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临汾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受临汾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报、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市建设局审查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五条 新设开发企业,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名称需含有“房地产开发”字样;(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四)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为办公营业用房,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定四级资质应具有 1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二)晋升三级资质应具有 2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三)晋升二级资质应具有 2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1 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四)晋升一级资质应具有 3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2 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开发企业为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名称采纳“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