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2024—05—10 09: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82次 各县(区)建设局、环保局(分局)、节能主管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环保局(分局)、节能主管部门,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环保局(分局)、节能主管部门,临沂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分局)、节能主管部门: 现将《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临沂市人民府 建设委员会 节约能源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的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城字[2024])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中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生活污水经过净化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监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喷水池、工业用水、设备冷却用水的补充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 市建委是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运行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建设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3.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4.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属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按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八条 对在建或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凡是符合上述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