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别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2、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30%,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二)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 30%,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50%,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其中,产业政策讨论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 30%,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五)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20%,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 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