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别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2、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30%,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二)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 30%,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50%,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产业政策讨论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 30%,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五)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20%,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 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它渠道猎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对符合条件且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资金 10%的奖励,最高 50 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 第四条 责任分工 经济贸易办公室是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的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