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法律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进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进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关于深化改革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进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一)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车辆要求:1、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2、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4、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5、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三条 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1、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1 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3、自注册之日前 1 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 5 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应在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5、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
(二)合乘成本分摊1、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2、燃油费用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三)合乘行为法律规范1、驾驶员应当事先通过指定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