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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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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法律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 “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4〕2975 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24〕2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 停车服务收费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舞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标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持进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24]70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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