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 水 市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审 工 作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试行)标准化评审工作是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深化、高效推动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扎实全面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24〕23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24〕4 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24〕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分级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标准化评审工作组织领导丽水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全市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 安监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标准化评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浙江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浙安委办〔2024〕39号) 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二、严格把关,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二) 严格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条件 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应组织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标准化评审单位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其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