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时间: 2024—08—13 16:38 丽人社【2024】183 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和完善企业人才评价办法,充分调动企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制造性,不断提高企业人才的专业素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民办团体、股份制企业等),从事工程科学讨论、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初、中级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企业工程专业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评价取得企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在本市范围内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国有企业专业人员根据本办法评价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职称外语、计算机等条件符合国家、省相应规定的,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任职基本条件
技术员: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助理工程师: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工程师: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进展趋势;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有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申报对象,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