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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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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产业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进展的实施意见》(丽委〔2024〕11 号)文件精神,支持全市文化产业进展,推动文化强市建设,设立丽水市文化产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法律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文化产业进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资〔2024〕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进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法律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三条 资金来源:省转移支付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丽水市文化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第四条 使用方式实行项目扶持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市本级和莲都区主要采纳项目扶持方式,包括项目资助、补贴等;其他县(市)采纳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体现公共财政属性,主要用于我市文化产业进展领域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发创新、产业规模扩大和层次提升、企业培育和人才培育、市场体系建设和品牌培育等方面,并优先支持以下项目:1.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市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2。以内容、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创意产品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新媒体融合进展的项目;3.文化产业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产能扩容、产业层次提升项目;4.文化产业内容创新、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项目;5。文化产品市场拓展、品牌培育及消费市场培育项目;6。对特色文化资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开发和经营项目;7.公共财政应当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进展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文化产业进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第六条 项目扶持基本条件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近三年无违法行为的文化企业和从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文化产业进展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进展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进展前景。3。建设类项目已取得开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其他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并已经开始实施.第七条 资金扶持相关规定1。纳入专项资金一般性资助类项目,可按项目投入的 10%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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