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政令〔2024〕20 号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进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进展,加快推动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进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每隔 5 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 3 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