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进展的意见》《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进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加本市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对其做出评分
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分值以及扣分情况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具体计算标准:企业分值评价 *10%=企业信用分(结果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企业信用分计入评标总分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局施工管理处负责评价后,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