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rfb。yiwu。gov。cn 2007 年 12 月 18 日 来源:〖 背景色: 〗〖收藏〗〖打印〗〖关闭〗 义乌市人民政府令第 17 号《义乌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讨论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蔚荣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规划建设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根据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使义乌市区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不包括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翻建的自用住宅.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根据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根据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第六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浙价费[2024]121 号文件规定以每平方2000 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采纳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