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用工合同聘用单位(甲方):**卫生院受聘人员(乙方):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为期三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 xx 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酬劳,工资酬劳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甲方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六十,乙方应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四十,按年交纳;医疗保险甲乙双方各交纳参保金的百分五十,按月交纳,且甲方代为办理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
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合同应实行书面形式并报原登记机关留存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