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化开展,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包括排查、分类﹑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种。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和按期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必须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或停止使用,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分公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行政正职应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主任、班组长负责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每名员工负责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领导和公司安全监察调度处报告. 第四条 后勤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督治理. 第五条 分公司经理及后勤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应亲自带队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生产车间主任应亲自带队至少每旬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生产班组长应亲自带队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均应由经理、处长、主任、班组长签字确认,积极实行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 事故隐患采纳逐级报告的方法,生产车间报生产分公司,分公司整理根据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类汇总于每月 3 日前报安全监察调度处登记备案。各职能处室的专业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根据以上要求报告安全监察调度处登记备案。事故隐患报告书中应将隐患地点﹑内容﹑拟实行措施或建议﹑报告人姓名等填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监察调度处,一份本单位(部门)存档备查. 第七条 安全监察调度处负责对事故隐患登记,根据事故隐患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第八条 分公司、车间、处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 1 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严格根据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各单位能够自行消除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行联系解决的自行联系解决,不能自行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监察调度处,由安全监察调度处根据隐患的种类协调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