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进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法律规范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制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育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动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 我省鼓舞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进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法律规范、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舞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进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所辖范围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进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三)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进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和效益显著;(四)具有较完善的讨论、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讨论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讨论开发投入,年度讨论与试验进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讨论与试验进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六)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