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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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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有效发挥系统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包括全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及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内容分发网络服务等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建设或租用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以及系统的对接联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部级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本省(区、市)省级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以及本省(区、市)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的对接联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 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以及本企业系统与部级系统或省级系统的对接联动。第二章 使用要求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进行企业系统基础数据和活跃资源数据的管理、核验和上报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企业应根据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改正未上报、上报错误或上报不一致的异常数据,并于 5 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电信管理机构应进行系统数据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发现全国省级系统和企业系统上报异常数据的,应要求相应系统及时改正和重新上报。通信管理局发现本辖区内企业系统上报异常数据的,应要求相应系统及时改正和重新上报.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利用部级系统向省级系统或企业系统下达违法信息监测与处置要求.紧急情况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直接通过部级系统实行违法信息处置措施。通信管理局利用省级系统向本辖区内企业系统下达违法信息监测与处置要求.需要向本辖区外企业系统下达处置要求的,通信管理局应向相关省(区、市)省级系统发送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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