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运输征管,提高运输生产运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依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生产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进展,法律规范运作,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兼顾,车辆和客运站同步进展的原则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三条 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 参运车辆应按规定的进、出口进出站场,实行分区域法律规范管理,停放有序,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
逐步实现人车分流
第五条 车辆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调度安排
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侮辱、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营运车辆必须按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的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经公司同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车辆发班后在规定范围内不许再上客并禁止在站场内滞留
第八条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别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
第九条 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不准私自在外加班和包车,如在不影响车站正班的前提下,在外加班和包车的必须主动到车站补足票款后才可发车
第十条春运期间,车辆加班和包车的,在公司的指导下按一定比例回收管理费和线路效益分成费,具体实施按公司春运期间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执行国家或公司安排的救灾,抢险,国防等指令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