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监管目的)为了法律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
第二条(监管主体)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管范围、对象) 1
监管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 2
监管对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
第四条(监管内容)1
从业能力是否达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的要求,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 2
是否存在不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3
是否有在接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弄虚作假的;4
是否有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的;5
是否有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人防设备的;6
是否存在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警告、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7
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的;8
是否存在在产品质保期内,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拒不履行维修、更换责任的;9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的;10
是否存在使用废止的“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从事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11、是否在省办组织的信用等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监管方式)1
省人防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吉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2
省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进行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生产安装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监管程序)(一)吉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