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进展,提高林区整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市政、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大兴安岭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建设标准,要在“十二五"期间林区总体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4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 40%、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 26 平方米.城镇园林绿化规划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定后,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要求:(一)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二)城镇园林绿化布局应以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三)城镇公园绿地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制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四)城镇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