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文〔〕23号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有 关 青 年 教 师 助 课 制 度 和 讲 课验 收 制 度实 行 细 则为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不停完善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新任教师承担课程主讲工作的规定》(华水政[]187 号文)和《青年教师导师制实行措施》(华水政[]98号文)文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青年教师助课制度和讲课验收制度实行细则
一、青年教师助课制度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具有助课经历:(1 )教学岗位新引进的教师;(2 )校外调入没有教学经历的教师;(3 )持续2 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低于75分或1 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低于70分的教师
青年教师的助课教师由学院指定热爱教育事业、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担任
青年教师助课期间,要努力熟悉教学各个环节,为助课班级的学生进行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学生试验等
助课期间认真记录每一节课的内容摘要,教学要点等教学活动内容,在实践中履行教师职责,增长才能
青年教师助课应至少完整助满2 门本科生理论课程(每门课程计划课时不低于32)
助课期间,助课教师不计算教学工作量,在职称晋升时,按其所助课程计划课时的50%记入个人教学档案
每学期第2 周各学院上报本单位助课教师汇总表
二、青年教师讲课验收1
青年教师在助课和岗前培训试讲完毕后,所在学院进行讲课验收
在学院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申请参与学校的讲课验收
所有新任教师第1 次承担本科生理论课程教学都必须参与院、校两级讲课验收
助课效果检查和新任教师岗前试讲由各教学单位组织,非教学单位人员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负责,学校组织检查
学校验收由学校督导团组员、教务处负责人、所在单位教学院长、同行专家以集中听课的方式进行
验收专家组组长由教务处指派
(1 )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