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备考知识:法律冲突及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 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广义上讲,它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者处理同一问题的不一样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凹凸而导致互相在效力上的抵触。一般来说,只要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一样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一样的法律规定联络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就是不一样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法律合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正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根底上产生和进展起来的。 法律冲突的类型 法律冲突既也许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里,也也许发生在法律的不一样层次和构造中。因此,法律冲突的体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冲突的重要类型有: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以法律的性质或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原则,可以把法律冲突辨别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界诸多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也许发生在民商法领域或私法领域,在其他领域则无法律冲突可言。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一样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冲突。当然,在国际上或者在一种国家内部的不一样地区之间,大量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冲突或私法冲突,但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不过,在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由于公法波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成认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只合用内国的刑法、行政法或税法,而不合用外国的此类法律。因此,处理公法冲突的法律合用原则或冲突原则一般都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定内国公法的合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合用范围。从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各国互不成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行政法、刑法和税法等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波及内国法的合用,而不波及外国法的合用。不过,在民商法领域内,内国法在外国的域外效力或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在肯定条件下得到成认,各国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在处理这种冲突时,不仅会波及内国法的合用,并且更重要的是会波及外国法的合用,也就是说会波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也正是这一点打算了我们讨论国际法律冲突或区际法律冲突时并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