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开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24]87 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建质[2024]87 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第三条 根据建质[2024]87 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 5 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1. 专家组成员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4.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可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法律规范》(JGJ54097-2024)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第五条 深基坑支护的管理,涉及到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求项目经理部各职能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全力以赴的完成各项管理工作。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坑支护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现场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统一简称为“方案")实施,负责施工所需人、财、物的组织管理与控制,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和安全评估.第七条 项目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基坑施工的施工和安全监督和管理,必须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