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示】这一时间同销项税额确定时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分为: (1)实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实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实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实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 ÷(1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营业税征收管理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