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充分发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法律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补助资金为主
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相关规划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共性关键零部件研制、整机及关键配套设备(部件)示范(集成)应用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或合同采购总价)的 30%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其余项目,原则上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 15%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电动)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等领域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项目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备案(核准)、环评、能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条件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查和投资计划下达第六条 地方企业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进展改革部门)组织,向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项目申请(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项目申请(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第七条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要委托国内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