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一、 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别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 rp 或 r(拉丁文 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法律规范:共 12 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