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一、 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别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 rp 或 r(拉丁文 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法律规范:共 12 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