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资格、药师调剂资格认定制度一、执业医师处方资格、药师调剂资格审批制度(一)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医务科负责执业医师注册。经注册并被医院聘任的医师,医院授予本院普通处方权。(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通过药师资格考试的药学人员聘任后,医院授予普通处方调剂权。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取得处方调剂权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医务科、药剂科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离我院后,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药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医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药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通过本院医务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五)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药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医院每年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法律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别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医师处方资格、药师调剂资格审批程序(一)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由医务科负责对执业医师进行注册。经注册被医院聘任后,医院授予医师普通处方权。通过药师资格考试药学人员,经医院聘任后,授予普通处方调剂权。(二)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学习人员的药品处方权及有效期限由医务科认定。(三)医务科负责医师处方权限、药师处方调剂权限的登记、备案、管理。 (四)医师处方权、药师调剂权签字式样,应在医务科、药剂科留样、备案。三、医师处方资格、药师调剂资格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 (一)医务科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