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28日/第008版调研精粹加强立案审查减少诉权滥用——天津宁河区法院潘庄法庭关于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于伯军李存喜单建杰石凯丽曹宁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仍然屡见不鲜
为此,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潘庄人民法庭组成课题组,对该庭近三年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2016年潘庄法庭裁定驳回起诉案件15件,占该庭全年审结案件的0
29%;2017年31件,占比0
38%;2018年64件,占比0
可见,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裁定驳回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原告须为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须为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相对人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就会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如某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应以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却以其营业者作为被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的信息不祥,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法院也就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只能依法驳回起诉
如某案原告起诉时仅提供了被告姓名和村名,没有出生日期和详细住址,后经多次查询,均未能查询到与被告姓名相符的人,由于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明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如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起诉
如果未经劳动仲裁就直接起诉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如某劳务纠纷案件中,经审查原告系某公司员工,虽然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需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才能再起诉,法院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不是所有纠纷法院都能审理
如某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起诉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