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法律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法律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 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 服务内容第五条 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 4 周检查一次,孕 28 周以后每 2-4 周检查一次,孕 36 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 12 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 12 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 1 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认真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 1 次 B 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 7~13 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 18-三体综合征和 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督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开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