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安全管理事故问责机制 为确保全区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损害事故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签置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第23号部长令),制定本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
一、校长、书记(一)安全管理职责学校的校长、书记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全面安全工作
(二)问责制度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直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理,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理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行政人员)(一)安全管理职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行政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
(二)问责机制因管理疏忽或失误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接受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委会或教委处理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分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带班领导(一)校级带班领导职责:1.带班期间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责任人
负责带班期间全校的一切安全工作
检查、督促中层领导干部完成各项安全工作
监督、检查保安、值日、宿舍管理人员的执行岗位责任情况
检查发现校内安全隐患
负责处理带班期间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
完成校长、书记委派的其他指令性安全工作
带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理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中层值班领导职责:1
带班期间的学校期间安全工作责任人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一切安全工作
在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完成带班期间的各项检查任务
及时检查发现校园内的各类安全隐患
负责上、放学期间的学生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校园保安执行岗位情况
做好夜间值班的巡逻工作
协助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三)问责制度1
因管理不善或疏忽造成责任事故的,按层次、责任追究责任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