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分红协议书甲方:北京贺思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乙方:部门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的公司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一、名词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虚拟股(干股):指贺思丁公司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加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分配方式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分给乙方
前提条件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 17 年度完成 13 家 加盟校的新签,30 家 合作校的签约,方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分配给乙方干股,在未完成的情况下,分红取消,并在 2024 年 12 月 28 日履行自己的承诺:
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假如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分红为部门分红,部门内个人年终奖励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分配比例
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 (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4、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