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 检查 ,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 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 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 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及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