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法律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 人及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及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 人及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及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 人及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