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考点 2】汇票的出票(P349)(单选题、单选题、单选题、多选题)1.出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 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解释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步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解释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解释 3】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假如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 100 万元如下),汇票无效。【解释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解释 5】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解释 6】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无需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 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①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②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③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常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假如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获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票据权利。【解释】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获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出票人有关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与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表 9-2 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绝对事项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例题 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对的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