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实行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实行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讨论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仔细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