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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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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36 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依次做好以下三步工作: 1、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根据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根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二、职业卫生“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90 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依次做好以下三步工作: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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