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单位: 姓名:一、填空题(30 分 每空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起施行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或者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有期徒刑:9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的,或者采纳、、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或者为了躲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损害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