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4]48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提高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是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在使用完省下达该市当年用地计划指标的情况下,为启动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急需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的用地计划指标
第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申报、下达、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县(市、区)申请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皖北三市七县(指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和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阳县、首先、霍邱县、濉溪县下同)区域内的项目总投资需达到 1 亿美元或 5 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的项目总投资需达到 1
5 亿美元或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皖北三市七县区域内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达到 15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项目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达到 3000 万美元或 2 亿元人民币以上
其中,项目投资主体的实际到账资金应超过注册资本的 70%(高新技术类项目超过 50%)
(四)项目位于市区的,其每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