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完工项目的管理,保证完工项目及时做好结算和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条 防止资产流失,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自营项目
第三条 完工项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工程结算及价款回收、缺陷责任期的保修、债权债务的处理、财务帐目结算移交、剩余物资的处理、市场开发和处理与建设单位有关的遗留事宜等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对完工项目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五条项目完工后人员安置方式:一、与局签订劳动合同人员(A 类合同保险档案均在局):(1)、到机关本部相关部室或受聘于新的项目经理部;(2)、待岗;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员(B 类合同或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视其工作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和主管领导确定其去留
三、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临时用工或以项目工期为劳动合同期限人员):全部由项目经理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根据各项目情况由工程管理部决定项目保留与否及保留期限
原则上项目建制保留期为 3~6 个月,期满后项目撤消
项目保留期间人员工资保持原标准不变
第七条公司直接管辖竣工项目的人员安置及薪酬核定(赢利项目):一、京内竣工项目,保留期满后项目撤消,项目除留守一名负责工程维修任务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统一回公司本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一)京内竣工项目撤回公司本部的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安置: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经营与财务核算人员安排到市场开发、工程、经营及财务部等相关部室协助或负责市场开发、竣工项目的后续工作
其他人员酌情安排在机关本部或调配到其他在施项目,无法安置的人员进行待岗
(二)安置在机关本部相关部室的项目经理薪酬标准统一按 4500 元/月确定,项目总工程师薪酬标准统一按 4000 元/月确定,其他人员工资按所在部门对应岗位工资标准核定,待岗人员工资按国家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