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期间扣发奖金。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动、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临时性的控制措施。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病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游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实行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五、无害化处理根据《实现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4)》的规定进行。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 15 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