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工作制度一、 家庭病床建床对象1、 凡属本社区居民行动不便,就医困难,适合在家庭病床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患者。(〉80 岁)2、 经上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及康复对象。3、 离休干部和老、弱、残者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者。4、 晚期肿瘤病人需家庭病床治疗者。5、 需住院治疗,但因某种原因不能住院,适合家庭病床治疗。二、 凡属建床对象,由经治医师上门诊治,建立病史,并做好建床登记工作,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三、 建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治医师联系、汇报病史,3 到 7 天内完成上级医师查房。四、 凡经过治疗后,疾病痊愈或病情稳定或需住院治疗,可同意病人撤床并做好撤床记录。五、 经过治疗,病情尚未稳定需继续诊治,但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求撤床者,经解释但无效者,同意作自动撤床。撤床记录中应说明其撤床原因。六、 撤床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撤床小结由组长审核签名,交内勤登记归档。家庭病床工作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1、为了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特制订本法律规范。2、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是承担社区(街道)卫生服务的医院有组织的医疗行为,医院要加强领导,法律规范行为,培育人才,提高质量,便民利民。4、医院提供氛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师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在本院家庭病床组的统一计划、安排和调配下进行。5、家庭病床的建床撤床,在病人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中提出,或由上级医院在病人的出院小结中提出。6、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有关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进行审核,符合建床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院建床并向病人出具《家庭病床建床通知》.在参加医保的病人出具《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后,为病人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院医生负责病人的治疗。7、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本院的家庭病床建、撤情况进行登记。建床登记应由家庭病床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疗医生进行;撤床登记应由指派医生在写好撤床小结、病人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向家匿病床组申报。8、本市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分级查床制度.9、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负责制,其任务是:(1) 接到新病人在 24 小时内,完成首次上门医疗服务,并确定今 后每周上门诊泊的时间;(2)在规定时间内,按家庭病床有关要求完成本市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病历"的填写;(3)根据约定的时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