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密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
这种设备、产品通常不是直接裸露国家秘密,但通过测试、分析等手段可以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条 密品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的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对密品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五条 涉及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的各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常常性保密教育,明确职责,落实各项保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保密方案,适时进行保密检查,接受上级部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密品的保密管理第六条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保密要点
第七条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有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参加密品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的人员告知上述有关登记内容
第八条密品的研制、生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公司应当加强联系和协调,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密品在各个环节均受到严密保护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确需接触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严禁无关人员对密品的参观
第十条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实行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
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外型或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
第十一条密品在各环节的交接均应当履行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记录签收情况的登记簿应当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封闭场所进行,设立专门的放置、保存场所,并由有关管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