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
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 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开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
对于不实行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实行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实行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损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