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老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屋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 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的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寄宿学生住宿费等
第五条 老师培训经费根据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用于老师根据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六条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 单独核算的校办企业、师生食堂的成本费用不得列入学校公用经费
第八条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与教学教研无关的外出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据上年度秋季学期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的在校学生人数及统一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年初一次性预算到学校,并适当向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开支,初中和小学分别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20%和 15%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招待费
接待客人,应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加强交通差旅费的管理
下乡、出差或进城办事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租车费用
第十三条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进展所需的活